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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与张小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骞,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朱静与被告张小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朱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静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回对被告张小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静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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