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翎,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朱静与被告李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朱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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