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元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吴凌媚。
原告朱静与被告泉州元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静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 静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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