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飞,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
原告朱静与被告熊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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