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丹,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朱静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朱静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静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聂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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