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姝吟,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朱静与被告陈姝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朱静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静负担。
审判员:刘 晨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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