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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顺娣、朱敏君等与施洪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顺娣,女,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敏君,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杜敏绮,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顺娣、原告杜敏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君,女,即本案原告之一,系原告朱顺娣的女儿及原告杜敏绮的姐姐。
  被告:施洪年,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顺娣、朱敏君、杜敏绮与被告施洪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朱顺娣、朱敏君、杜敏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顺娣、朱敏君、杜敏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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