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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顺来与汪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顺来,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谦,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顺来与被告汪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朱顺来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顺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顺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顺来负担。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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