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来与被告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朱某来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某来负担。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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