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颖,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瑜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颖与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杜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的部分利息3,333.33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借款项,被告负责返还利息及本金,合同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10%。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返还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7日,被告提出暂停兑付本金、延期兑付利息,意欲同原告签署《还款计划书》,原告不同意。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合同按期兑付本息,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朱颖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颖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颖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的部分利息3,333.33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王梅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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