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投资被告经营的台球俱乐部,后因俱乐部经营不善解散清算时,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年底前归还。然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书面确认,2018年11月27日签订《还款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剩余45,000元,然期满被告仍不予还款。
被告龚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朱某某先生人民币伍万元整,尽力于今年2016年底归还。特立此据为证。”2018年1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5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还清。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补充协议》,内容为:被告结欠原告欠款5万元,仅归还了5,000元,现原告同意还款时间延期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归还欠款45,000元的同时支付延期赔偿金2,000元,若被告仍未能履行该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起算。后被告仍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据、欠条、还款补充协议作为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提供的收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以及原被告签订的还款补充协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欠款45,000元的事实,且被告在上述证据中屡次承诺还款期限。然被告之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清余款45,000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欠款人民币45,000元;
二、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3%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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