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被告汪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曹爱珍
书记员:徐冬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