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1,女,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2,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3,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朱某3之子),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唐某某,女,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唐某某之子),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4,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高某某,女,192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高某某之孙),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1、朱2与被告朱某3、唐某某、朱4、高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1、朱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发
书记员:邹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