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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1、朱2与朱某3、唐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1,女,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2,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3,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朱某3之子),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唐某某,女,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唐某某之子),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4,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高某某,女,192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4(系高某某之孙),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1、朱2与被告朱某3、唐某某、朱4、高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1、朱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发

书记员: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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