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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1与吉某某、朱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1,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某,女,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朱2,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澳大利亚。
  原告朱1与被告吉某某、朱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朱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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