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民,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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