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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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