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XX与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民,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苏XX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