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林,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闵林,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二:郭远伟,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
负责人:李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娇娇,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金林与被告闵林、郭远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金林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林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王金林负担。
审判员 倪红梅
书记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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