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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国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万超,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国栓,男,199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李万超诉被告管国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同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万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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