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李三,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52********,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9年01月0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李三从女儿李换家回到儿子李某某家,看见儿子李某某用双手捏着妻子石妹的脖子,遂拿起木棍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将李某某打倒,后又进入厨房内拿出一把斧头,用斧头击打李某某头部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用木棍、斧头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死亡,被告人李三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燕红
2019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三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22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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