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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丰与李雪威、燕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世丰,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银,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威,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文婷,女,1993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杰,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同被告燕文婷。
  原告李世丰与被告李雪威、燕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世丰曾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燕文婷之间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被告燕文婷赔偿违约金、律师费并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对(2017)沪0112民初18446号一案进行判决,原告李世丰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他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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