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银,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被告燕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某某曾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燕某某之间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被告燕某某赔偿违约金、律师费并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对(2017)沪0112民初18446号一案进行判决,原告李某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他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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