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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钧,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世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世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元,由上诉人李世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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