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业勇,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生,男,年籍不详。
被告:张高如,男,年籍不详。
原告李业勇与被告王安生、张高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业勇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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