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7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冀F95***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顺平县吴家庄村南红绿灯东侧施工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联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在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东上述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