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东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东沟门。法定代表人:齐新贵,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府天下1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王龙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栗政有,男,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朝歌北路西段107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桂香,系该公司经理。
李东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李东生偿还截止于2017年11月28日借款本金1446万元,利息按月息二份计算为306.3647万元,本息合计1752.3647万元。2017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本金1446万元,月息3%。以上借款均已逾期未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被告栗政有、被告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还款。各被告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李东生偿还逾期借款1446万元及利息;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分数次向原告李东生累计借款1446万元。2017年9月17日,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香与原告李东生签订协议书,自愿为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收据七份;2、协议书一份;3、庭审笔录。
原告李东生与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东生借款的事实成立,虽然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但原告在庭审时主张的3063647元利息是按月息2分计算的,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欠原告李东生的借款本金14460000元,利息306364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本息合计17523647元。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原告李东生借款本金14460000元,利息306364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本息合计17523647元。2017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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