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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诈骗案起诉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现住禄丰县**镇**村**号**幢**单元**室。2018年4月1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禄丰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陈某甲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为由,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现金人民币86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黄某某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办证费、体检费为由,骗走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8208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鲁某某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还贷款为由,骗走鲁某某的现金人民币8150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吕某甲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办证费、体检费为由,骗走吕某甲的现金人民币10386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吕某乙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和其他借口为由,骗走吕某乙的现金人民币62000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王某某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被费和其他借口为由,骗走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980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陈某乙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办证费为由,骗走陈某乙的现金人民币7360元。

8.2019年7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段某甲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服装费和住宿费为由,骗走段某甲的现金人民币2880元。

9.2019年7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段某乙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服装费和住宿费为由,骗走段某乙的现金人民币2880元。

10.2019年8月,被告人李东以虚构帮助受害人岳某某介绍工作需要收取好处费为由,骗走岳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东诈骗他人10起,合计现金人民币132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明细、体检票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资金流水清单、支付宝截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凭证、银行卡对账单、手机QQ截图、补充侦查报告、身份证照片、收条、协议书、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丙、李某某、邱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黄某某、鲁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王某某、陈某乙、段某甲、段某乙、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吕某乙辨认笔录、吕某丙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鉴定聘请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东现羁押在禄丰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6册、光碟5张;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换押证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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