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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程勇(曲阳县正雄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勇,曲阳县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锋),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田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岳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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