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东阳,男,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计锋,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汇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燕。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高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阳与被告薛计锋、上海汇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东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韩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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