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中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桓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2063部位。
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索凌路交叉口国瑞静香苑XXX号楼3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锋与被告上海桓豫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李中锋负担。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