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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阳与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林某折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丹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住所地牡丹江市北山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丹阳与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林某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丹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被告园林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丹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444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黑CUXX**号炫威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2019年5月28日下午4时50分左右,原告驾驶该车辆在东四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星街南50米处时,东四条路西侧绿化带内的大树突然从根部倾倒,砸中正在行驶中的原告驾驶的黑CUXX**号炫威牌小型轿车,经牡丹江南亚美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损维修,花费维修费用44415元。该倾倒的大树由被告所有并管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园林中心辩称:一、被告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城市干道树木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事故发生路段及树木在被告管理及养护范围内,被告对该路段的树木进行了修复和养护,有养护记录予以证实。并且通过事故现场的照片也可以证实,该倾倒树木并不是枯死树,不存在枯败、腐烂等情况,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尽到了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二、根据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当天牡丹江市区出现大风天气,事故发生时的最大风速达24.1米/秒,风力达9级,8级风力就可以造成树木折毁,9级风力造成树木折断砸坏车辆是完全无法抗拒和阻止的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没有过错;三、原告诉请赔偿金额并没有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维修费用不予认可。综上,被告已经尽到了养护和管理义务,大风天气造成树木折毁砸坏车辆属于气象灾害的不可抗力事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诉请车辆维修损失4441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被告抗辩大风天气、树木折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举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举示的黑CUXX**小型轿车行驶证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举示的证据二、原告从牡丹江市公安局调取的事发时监控录像视频1份,证明原告车辆在5月28日下午4时50分左右行驶至东四条路七星街南50米处时,绿化带内大树突然间从根部倾倒砸中原告驾驶车辆。被告对该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原告要证明车辆被折断的树木砸到事实无异议,同时该视频可以证明事发时是有雨大风天气,监控以及路两旁树木均受大风影响剧烈摇摆。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车辆被绿化带内倾倒的大树砸中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证据三、车辆损坏照片4张、光盘(当庭播放,原始载体为手机)1张。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事件造成前挡风玻璃、车棚、左侧前后车门、左侧倒车镜等车辆多处损伤的事实。被告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认为车辆毁损是否与本次事件有关及毁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照片及视频无法证明具体的损失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证据四、倾倒大树照片4张,证明倾倒的大树根部、树干全部腐烂,被告作为该树木的维护管理者,应当具有林某的专业知识,其对该树木应当有养护管理责任,该树木根部、颈部全部枯死,腐烂,被告对该树木倾倒负有全部的责任。在本次事故当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通过原告举示的照片可以证实该树木为活树,因为树木枝叶繁茂,并不存在原告所要证实的根部、树干腐烂的问题,照片中,树木内部的颜色可以证实树木为活树,不存在被告养护管理不到位,树木枯死、倾倒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倾倒的树木枯死、腐烂,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证据五、2019年5月28日天气预报截图1份,证明当日只是小雨转阵雨,风力为4-5级转3级,天气情况正常,不属于被告答辩中所说的天气恶劣的情况。被告对此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截图中的天气情况出自不具有权威性的预报软件,被告稍后将举示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来证实案发当天的天气情况。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原告通过手机上的天气预报进行的截图,证明效力小于被告举示的证据二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的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举示的此份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六、通话录音及书面材料1份,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单位梁冰主任到了现场,对原告车辆损失的情况进行了查看,当原告向被告提出需要针对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或者要求被告到现场去看看车辆时,被告明确表示,原告的车辆损坏情况比较明显,并且其已经拍了照片,原告可以先修车。被告对该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录音当中被告方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本案原告,是否现在修车应由原告自行咨询选择,且对车辆损失的鉴定也明确告知不属于被告的责任范围,无论是被告工作人员还是本案原告对车辆损失进行了照片存证,均不能代替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原告自行选择修车与鉴定并没有矛盾,车辆的损害情况及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以鉴定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七、清单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2份、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原告修理车辆花费44415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清单中,修车事项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车辆修理的费用,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没有经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修车花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修理车辆实际支出4441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对该笔费用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举示的证据一、出工单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26页,照片4张。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及树木在被告管理及养护范围内,被告对该路段的树木进行修复和养护,并且通过事故现场的照片也可以证实,该倾倒树木并不是枯死树,不存在枯败、腐烂等情况,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尽到了养护和管理责任,对树木倾倒砸车没有责任。原告对出工单形式要件无异议,但经原告询问被告,倾倒的林某没有编号,根据出工单所载事项,只能证实被告是东四条路林某的养护管理单位,无法证实被告已经对该倾倒的林某尽到了养护管理责任,出工单上未记载该倾倒树木的维修养护记录,对四张照片中工人用油锯伐木的那张照片形式要件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有异议,该照片无法判断所锯的林某是否为案涉树木倾倒的现场,因为该照片上无参照物,对其余的三张照片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该照片无法证实被告所要证实的问题,从该三张照片中可以看出案涉林某是从根部倾倒,根部的树根全部腐烂,树梢中树干部位已经发生了中空,明显该树木已经腐烂,或者发生坏死,属于坏死的林某。
本院认为,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倾倒的树木在被告管理及养护范围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对倾倒的树木进行了修复和养护,亦无法确定倾倒树木不是枯死树,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证据二、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视频光盘(当庭播放)1份,证明根据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当天牡丹江市区出现大风天气,事故发生时的最大风速达24.1米/秒,风力达9级。根据网络查询的风力登记表,9级风力会造成树木折毁,并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监控器及道路两旁树木均受大风影响剧烈摇摆,造成树木折断,砸坏车辆是完全不可抗拒和阻止的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该组证据中的气象证明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气象证明中所记述的风力达到9级,不应以证明的形式体现,气象台应当有当日天气预报的视频或气象材料来佐证气象证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以证明形式来体现气象材料,气象记录,原告认为可能存在证据证明问题本身的失真,对光盘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根据视频中两侧树木的摇摆幅度可以证实,没有发生剧烈的摇摆,在视频所辐射的路段,有很多活动的房屋,包括公园门前有活动伞,均没有发生倾倒或者被大风刮跑的现象,可以证实事发路段的天气情况并没有达到9级烈风的天气恶劣条件,且倾倒的树木并不是枝桠折断,而是从根部整棵树倾倒,综上,被告出具的该组证据无法证实树木的倾倒是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原因造成的。
本院认为,原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当天牡丹江市区出现大风天气,事故发生时的最大风速达24.1米/秒,风力达9级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被告所要证明的其他问题,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8日16时50分左右,原告驾驶其所有的黑CUXX**号车辆在东四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星街南时,东四条路西侧绿化带内的大树突然从根部倾倒,砸中原告驾驶的正在行驶中的黑CUXX**号车辆。交警部门联系被告单位副主任梁冰,梁冰主任带着抢险车辆及人员将倾倒的树木解体、拉走,给需要烧火用的人了。期间,交警部门联系拖车,将涉案车辆送至牡丹江南亚美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31日,牡丹江南亚美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及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支付修车费用44415元。牡丹江市气象台出具气象证明,载明:“气象灾害名称大风,气象灾害出现时间2019年5月28日9-18时,气象记录实况2019年5月28日9时至18时受高空冷涡影响,牡丹江市出现大风天气,极大风速为24.1米/秒,风力达到9级”。
另查明,被告园林中心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城市干道树木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事故发生路段及倾倒的树木在被告的管理及养护范围内。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诉请车辆维修损失4441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某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丹阳驾驶的黑CUXX**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从根部倾倒的树木砸中,倾倒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本案被告园林中心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并没有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没有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对倾倒的这棵树木尽到了足够的管理、保护、养护责任。且被告园林中心未对倾倒的树木进行妥善处理、研究、分析倾倒原因,而是解体、拉走,给需要烧火用的人了,致使现在对倾倒的树木是否是活树、枯树、根部腐烂、倾倒原因等情况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联系拖车直接将原告车辆送至牡丹江南亚美车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南亚美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及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够确定原告的此次修车事项、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被告虽然对此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依据清单及发票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款444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抗辩大风天气、树木折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如台风、洪水、地震或战争等。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上述抗辩成立,举示了气象部门的证明用以证明其事故当天为大风天气,风力达9级,但大风天气并不属于“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园林中心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款444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丹阳车辆维修款44415元。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负担。
如果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双喜

书记员: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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