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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徐亚伦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亚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富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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