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白静波,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3********,彝族,专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号。
被告人李丽,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新平县**镇**号**幢**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白静波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丽委托被告人白静波从缅甸购买穿山甲鳞片;3月29日,白静波微信转账17200元向“杨某某”购买了4.5千克穿山甲鳞片;3月31日,白静波、李丽驾驶云******车辆从勐遮镇前往打洛镇接取从缅甸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当日15时许,二人行至打洛镇勐景来村路段被缉私民警抓获,查获穿山甲鳞片净重4215.4克。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的甲片,属国家Ⅱ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总价值人民币2593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白静波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对珍贵动物制品的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购买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剑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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