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丽华,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平,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被告:上海唯诗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顾瑞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慧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与被告上海优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唯诗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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