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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娥、申迪等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丽娥,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原告:申迪,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彬,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丽娥、申迪、周彬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丽娥、申迪、周彬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娥、申迪、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娥、申迪、周彬撤诉。
  原告李丽娥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31元,由原告李丽娥负担;原告申迪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4.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2.35元,由原告申迪负担;原告周彬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7.41元,由原告周彬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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