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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与上海银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义,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姚尚芹,系原告配偶,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杨仙镇吴郢村吴郢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银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贾银涛,任执行董事。
  原告李义与被告上海银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义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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