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义深,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旭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雄,经理。
第三人:万乐源(上海)沐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深与被告三亚旭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万乐源(上海)沐浴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三亚旭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因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号“万乐源”洗浴中心的建设安装工程合同而引发纠纷。该施工内容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工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三亚旭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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