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永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李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裕华区于杰装饰装修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银通小区40-1-301。
经营者:李某某,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裕华区于杰装饰装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于杰装饰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李某某借石家庄雷帆商贸公司名义贷款用于偿还其向王贺的借款一事无争议,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53770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从李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来看,其已在支付原告款项的同时于2018年5月2日将53770元转入张贺贺的银行账户,至此,李某某收到的1759000元已全部转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取得了不当利益,缺乏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537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若原告与石家庄雷帆公司就服务费一事存在争议,双方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海强
审判员 许毅鹏
审判员 岳桂恒
书记员: 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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