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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强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云强,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祥,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11820619387。
代表人:舒东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原、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云强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2711.45元的80%,即130169.16元;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祥,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的经过、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伤情鉴定
2016年5月2日,原告在自家鱼池捕鱼时手持的竹竿触碰到跨越鱼池的高压线(电杆铭牌标志:运行单位钟祥市供电公司,编号:044号,电话:95××8),致使原告被高压电击倒。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钟祥市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万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的
1、医疗费,被告对原告2015年9月1日,金额为168.50元提出异议,原告陈述该费用系鉴定开支。本院确认,上述费用系鉴定费支出,并非医疗费开支。被告对原告的其他医疗费支出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60780.95元;
2、误工费,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〇一七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677元/年”,计算为(32677元/年÷365天)×150天=13428.90元;
3、交通费,酌定为3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5、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8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1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无异议,予以确认。
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50571.85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高压触电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高压电设施运行中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凭生活常识和经验,应当知道在高压线周围活动时存在被电击的危险,现因自身疏忽,导致被高压电击倒致伤,存在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李云强经济损失105400.30元;
二、驳回原告李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年红

法官助理黄庆 书记员曾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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