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云,男,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普洱市**县**乡**村民委员会**大寨**,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查二次,延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由周某某(在逃,下同)驾驶云J*****丰田轿车前行探路,被告人李云驾驶云J*****五菱牌面包车拉运毒品从普洱市前往墨江县。同日16时8分许,行至通关镇国道213线K3625+900米处时遇公安人员联合执法,周某某以及被告人李云被抓获,乘坐李云驾驶的车辆的一名同行人员逃脱。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李云驾驶的云J*****五菱牌面包车驾驶座后面脚踏垫上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6包,共计净重8788克。
2、被告人李云伙同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普洱市澜沧县**批零部**有限公司门口贩卖毒品。由周某某负责筹集毒品,并于2019年7月15日,让李云将装有毒品的车牌为云J*****的白色五菱面包车,从普洱市孟连县开至普洱市澜沧县至景洪老路的一处工租房出藏匿。之后于同月16日10时许,周某某通知李云将装有毒品的云J*****的白色五菱面包车开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批零部**有限公司门口路边与老板进行交易时,被告人李云被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57包共计净重57002克,周某某当场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788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5700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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