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被告:连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力派公司)、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派公司、连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力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万元,被告连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力派公司向原告偿付以欠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连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10月间,原告负责为被告力派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北顾家宅XXX号的厂房进行电力维修和改造,总价款为10万元。之后,被告力派公司向原告付款1万元,尚欠原告9万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力派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力派公司尚欠原告电力整改、维修劳务费9万元,并载明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被告连某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付款。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力派公司、连某某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连某某系被告力派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0日,力派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某2017年在合庆镇建光村北顾家宅XXX号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电力整改、维修、改造的劳务费(人员工资)共计玖万元整(90,000元)。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落款处欠款单位由被告力派公司盖章,个人担保处为被告连某某签名。因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引发诉讼。
另查明,2018年6月25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力派公司、连某某支付劳务费9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被告力派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内容表明,力派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9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力派公司支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连某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但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法属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属于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连某某主张保证责任,被告连某某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对被告力派公司应承担的还款付息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力派公司、连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9万元,被告连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以欠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连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上海力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连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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