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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