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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玉与柯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井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柯金华。
  原告李井玉与被告柯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井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井玉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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