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男,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忻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京生,执行董事。
被告:朱爱华,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李亚男与被告上海万忻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朱爱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亚男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男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李亚男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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