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从法,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美玲,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运,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山,职务不详。
原告李从法与被告王安运、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会议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从法诉称,2019年9月6日,王安运安排原告前往位于本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被告世博会议大酒店施工。当日,原告站在高达超过5米的架子上拆除高处搭建物,在拆除过程中,搭建物从原固定处脱落,砸倒原告站立的架子,致使原告从架子上摔落受伤。经诊断,原告I2压缩性骨折,骶4、5骨折,T12、I2椎体压缩骨折。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王安运存在雇佣关系,被指派至世博会议大酒店处施工,双方均未对原告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和指导,亦未对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防控,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认。
被告王安运、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付 琰
书记员: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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