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付国,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真友,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吴悦生,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李付国与被告王真友、吴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