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仲龙,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寨村柳树庄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杰环卫清洁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传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卫兰,女,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朝阳1139号。
原告李仲龙与被告上海莘杰环卫清洁服务所、第三人王卫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小华
书记员:徐 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