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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龙与上海莘杰环卫清洁服务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仲龙,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寨村柳树庄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杰环卫清洁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传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卫兰,女,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朝阳1139号。
  原告李仲龙与被告上海莘杰环卫清洁服务所、第三人王卫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小华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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