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会,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琴,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WANDR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琳,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会与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会于2020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会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望舒
书记员: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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