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会兵、王士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兵,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锋,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1201011222352。

上诉人李会兵为与被上诉人王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李会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王士锋的委托代理人邢义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李会兵诉称:我和被告王士锋是同村,以前双方关系一直不错。2015年4月22日,被告到我家说其姐夫住院治病急需用钱,向我借钱10000元,我当即给付了被告10000元,当时被告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手续。后来被告编造事实诬陷我,说我和其妻子在2004年有不正当关系,不归还我借款。被告的诬陷让我无法接受,我和妻子在向被告夫妻催要借款的过程中,对方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就是不还,有通话录音为证。为解决问题,我找人从中调解,被告不否认欠款的事实,但编造借口说已经归还我了,有证人为证。被告的行为让我无法接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被告王士锋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会兵和被告王士锋是同村。原告称2015年4月22日被告因其姐夫住院治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10000元,现要求被告归还。被告称并未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一,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会兵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其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之请求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会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会兵负担。

本院认为:李会兵请求判令王士峰偿还借款10000元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李会兵虽然在一、二审中提交了三份录音资料、李某的证言,但因为证人李某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资料也不能明确、完整的证明王士峰欠李会兵人民币10000元。故李会兵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王士峰尚欠其10000元借款,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会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李成立 审判员  马友岽

书记员:齐香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