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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彬、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彬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田雪芹
审判员 宋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蔡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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