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于平瑞(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王蕾
原告:李伟。
委托代理人:于平瑞,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蕾。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平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王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王蕾负担。
审判长:武振生
审判员:杨庆国
审判员:于俊峰
书记员:李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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