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别名龚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焦作市中站区,无业。2010年12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伟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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