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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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