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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桃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传桃,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
  原告李传桃与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2018年9月25日,李传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传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2.70元,由李传桃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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